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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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各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和水泥制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環保相關管理規定等。
本標準適用于對現有水泥工業企業及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礦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產線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茶乙二膠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
高分辨質譜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
3.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l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單位產品排放量 emission of unit product
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排放的有害物質量,單位為kg/t。產品產量按污染物監測時段的設備實際小時產出量計算。
DB44 /818-2010
3.4
無組織排放 unorganized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開放式輸送揚塵和管道、設備的含塵氣體泄漏等。
3.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6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7
水泥窯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燒設備,通常包括回轉窯和立窯兩大類。
3.8
窯磨一體機 In —line kiln/raw mill
把水泥窯廢氣引入物料粉磨系統,利用廢氣余熱烘干物料,窯和磨排出的廢氣同用一臺除塵設備進行處理的窯磨聯合運行的系統。
3.9
烘干機 dryer
各種型式物料烘干設備。
3.10
烘干磨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物料烘干兼粉磨設備。
3.11
煤磨 coal grinding mill
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
3.12
冷卻機cooler
各種類型冷卻熟料設備。
3.13
破碎機 crusher
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
DB44 /818-2010
3.14
磨機 mill
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
3.15
包裝機 packing machine
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
3.16
散裝水泥裝卸設備bulk cement handling machine
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貯庫等。
3.17
水泥制品生產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制件的生產,不包括建筑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及砂漿的過程。
3.18
現有生產線 existing production lin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己通過審批的水泥礦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產線。
3.19
新建生產線 production line to be established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礦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產線。
3.20
廠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水泥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廠或水泥礦山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21
A區 region A
當前(2010年)廣東省內行政區劃下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七個市和肇慶市的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市、四會市以及惠州市的惠城區、惠陽市、惠東縣、博羅縣的區域。
3.22
B區 region B
當前(2010年)廣東省內行政區劃下除A區以外的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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