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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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印刷企業工藝過程使用的油墨(處于即用狀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簡稱VOCs)含量限值,規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絲網版(孔版)印刷方式,以報紙、書籍、雜志、廣告、海報、包裝(紙質、塑料)、金屬、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印刷生產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 1 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 標準大氣壓下,任何沸點低于或等于250 ℃ 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2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GB 16297-1996,定義3.1]
3.3
印刷 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過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類。
3.4
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的染色液體或者黏性物料。
DB44/815-2010
3.5
不透氣承印物 non-porous substrate
表面能防止水分滲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薄片、聚乙烯、聚丙烯、玻璃紙、加上不透氣物料的紙張或者紙板、金屬化聚酯及尼龍。
3.6
透氣承印物 porous substrate
表面不能防止水分滲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紙張、紙板及任何加上透氣物料的紙制品。
3.7
柔性版油墨 flexographic ink
用于柔性版印刷的油墨。柔性版印刷是一種利用柔性橡膠或其他彈性印版的印刷方式,其圖像部分高于非圖像部分。
3.8
凸版油墨 letterpress ink
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凸版印刷是一種印刷工藝,其圖像部分高于非圖像部分,而油墨從圖像表面直接轉移至承印物。
3.9
平版油墨 lithographic ink
用于平版印刷的油墨。平版印刷是一種平版式印刷工藝,其圖像部分與非圖像部分位于同一平面,而兩者的化學特性不同。
3.10
熱固油墨 heatset ink
符合以下條件的印刷油墨:
(1) 用于配有烘干箱或者烤箱的連續式卷筒輪轉印刷機;
(2) 其油份受熱揮發后變干或定形,再以冷凝卷筒使油墨凝結。
3.11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 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義3.2]
3.12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 h 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義3.3]
3.13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DB44/815-2010
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視為無組織排放。
3.14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監控點(根據HJ/T 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15
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義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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