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號《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局長 周生賢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題詞:環保 許可 清理 決定 令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等9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1995年2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5號,199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6號修訂)
2、《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2001年6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0號)
3、《關于同意成立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委員會的批復》(1996年8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環人〔1996〕714號)
4、《關于發布〈中國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備案暫行管理規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8〕12 號)
5、《關于印發〈環境保護產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可管理規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89號)
6、《關于貫徹〈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166號)
7、《關于開展清潔生產審計機構試點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2001〕154號)
8、《關于開展服務性室內環境檢測機構資質試點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環辦〔2001〕120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關于開展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24號)
修改內容:刪除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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