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環保系統六項禁令》已經2003年11月26日第16次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全國環保系統六項禁令
為規范環保工作人員的執法監管行為,嚴格依法行政,現頒布以下六項禁令:
一、嚴禁違法、違規、違紀審批項目。
二、嚴禁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
三、嚴禁亂收費、亂罰款。
四、嚴禁監測、統計、驗收工作弄虛作假、偽造數據。
五、嚴禁干預、插手環保工程項目招投標、指定施工隊伍和環保產品、設備。
六、嚴禁利用職權收受下屬單位或業務聯系單位的禮金、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侵占公共財物。
凡違反上述禁令的,視情節予以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直至撤職、開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違反禁令行為查處不力的、包庇袒護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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