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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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環境科學技術進步,鼓勵采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環境保護實用技術,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先進的污染防治技術、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生態保護技術和清潔生產技術。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組織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征集和評審,負責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發布和管理;
(二)指導和協調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推廣工作;
(三)制定與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有關的環保技術政策,并監督實施;
(四)組織建設和推廣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示范工程、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示范區;
(五)建立健全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網絡,建立和培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和運行機制;
(六)組織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工作重點,編制并發布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申報指南。
第五條 申報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
(二)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三)已有兩個以上應用實例,并有一年以上的連續正常運行時間;
(四)技術適應性強,覆蓋面廣,可廣泛推廣應用;
(五)對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和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
(六)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權屬明確。
第六條 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由技術依托單位在每年六月底前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可直接申報。
第七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負責對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示范工程、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示范區進行立項和驗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評審意見,審批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項目。
第八條 對國內急需、目前國內尚屬空白的國外先進環保技術申報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可以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報。
第三章 推廣與實施
第九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制并發布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計劃。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源及重點流域限期治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生態保護等環境管理中,應鼓勵優先選用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
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推廣。
第十二條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和環保補助資金,應優先用于采用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每年從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計劃中選擇項目,推薦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推廣計劃。
第十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環境保護技術市場,建立技術推廣支持服務體系,發揮中介機構在技術中介、咨詢、代理和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在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鼓勵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出口。
第四章 技術依托單位
第十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下列條件確認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技術依托單位:
(一)該技術所有權的擁有或持有單位;
(二)具有法人資格;
(三)具有相應的研究、開發、設計和推廣能力。
技術依托單位應對技術的可靠性負責,并負責技術推廣中的指導和質量保證。
第十七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經確認的技術依托單位頒發技術依托單位證書,技術依托單位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技術依托單位證書有效期滿后,技術依托單位可參照國家本辦法規定申請復評;通過復評的,重新頒發技術依托單位證書。
第十八條 技術依托單位在推廣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過程中應接受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每年年底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送年度推廣實施情況報告,并抄報技術依托單位所注冊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技術依托單位向技術使用單位提供技術服務,雙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合同。
第二十條 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在應用實施過程中出現所有權爭議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可中止技術依托單位資格、中止技術依托單位證書。待爭議由有關部門解決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情況,或恢復技術依托單位資格、恢復技術依托單位證書,或者撤銷技術依托單位資格、撤銷技術依托單位證書。
第二十一條 技術依托單位申報技術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撤銷技術依托單位資格、撤銷技術依托單位證書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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