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標準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1.4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準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準。地方標準不得寬於本標準或與本標準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準時應報建設部批準。地方標準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準。
2、水質標準和要求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
項 目 | 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 | 洗車,掃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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濁度,度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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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性固體,mg/L | 12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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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性固體,mg/L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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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度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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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 | 無不快感覺 |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 450 | 450 |
氯化物,mg/L | 3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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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 1.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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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mg/L | 0.4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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錳,mg/L | 0.1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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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馀氯,mg/L | 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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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大腸菌群,個/L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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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限量。
2.2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涂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2.3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3、水質檢驗
3.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準檢驗法》執行。
3.2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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